關鍵詞:成都管理咨詢 十五五規劃 戰略 薪酬 績效 人力資源
作者:眾智云慧管理咨詢CRC行研中心
日期:2025年6月20日
正文:
作為深耕國企管理咨詢領域十余年的從業者,我常被客戶問及一個關鍵問題:“在國企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,監事會還是那個‘企業看門人’嗎?”這個問題背后,是國企管理者對監督體系變革的困惑,更是現代企業治理體系重構中不可回避的命題。本文將結合政策文件、行業實踐與咨詢經驗,系統梳理國企監事會的傳統職能、近年變革邏輯,并提出適配現代治理的優化建議。
一、監事會:國企治理體系中的“監督基石”
在2024年新《公司法》修訂前,監事會是國企治理“三權分立”(股東會、董事會、監事會)的核心一環,其職能設計深度嵌入國企“管人、管事、管資產”的監管邏輯。
(一)傳統職能的“五大支柱”
根據《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》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》等文件,監事會的職能可概括為“五位一體”監督體系:
合規監督:守住法律底線
監事會需定期檢查企業對《公司法》《企業國有資產法》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,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違規決策(如未履行“三重一大”集體決策程序)、違規操作(如超范圍擔保、違規關聯交易)等問題。以某地方國企為例,2022年其監事會在檢查中發現子公司未經集團審批擅自為關聯方提供2億元擔保,及時叫停并追責,避免了國有資產流失風險。
財務監督:穿透數據迷霧
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是監督的核心。監事會有權調閱企業會計憑證、賬簿、報表及電子數據,重點核查收入確認是否合規(如提前確認未完工項目收入)、成本費用是否虛增(如通過“假發票”套取資金)、資產減值計提是否合理(如長期虧損子公司未及時計提減值)。某央企監事會曾通過比對銀行流水與財務報表,發現下屬貿易公司虛增收入1.2億元,直接推動了內部審計與紀委介入調查。
經營監督:聚焦關鍵領域
從戰略落地到資產運營,監事會需監督企業經營的全鏈條。具體包括:
戰略執行:檢查年度經營計劃是否與集團戰略一致(如新能源布局是否匹配“雙碳”目標);
資產運營:跟蹤重大投資(如并購項目)、融資(如發債資金使用)、資產處置(如土地轉讓)的合規性與效益;
效益管理:分析利潤分配是否符合“多賺多留、少賺少留”原則,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否達標(如某省國資委要求省屬企業年均增值率不低于6%)。
履職監督:約束“關鍵少數”
董事、高管的履職行為直接影響企業存亡。監事會需對其決策合規性(如是否存在“一言堂”)、勤勉盡責(如是否定期深入一線調研)、廉潔從業(如是否存在利益輸送)進行評價,并向股東會提出獎懲或任免建議。2021年某能源集團監事會因發現總經理違規干預招標,向董事會提出“暫停其職務”的建議,最終推動了管理層調整。
風險預警:防患未然
監事會需評估企業內部控制體系(如采購、銷售、投資等環節的制度是否健全)和風險防范機制(如是否建立債務風險預警線、市場風險對沖工具),對重大風險(如現金流斷裂、重大訴訟)及時向國資委或股東會報告。某地方城投公司監事會曾在2023年發現其有息負債規模超凈資產200%,遠超行業警戒線,推動企業提前啟動“降杠桿”計劃,避免了債務危機。
(二)職能定位的底層邏輯
監事會的傳統設計,本質是“外部監督”與“內部制衡”的結合:一方面,監事會成員(尤其是外派監事)由國資委或股東會委派,代表出資人行使監督權,確保國有資產安全;另一方面,通過與董事會、經理層的制衡,防止“內部人控制”,保障中小股東利益。這一模式在國企改革初期(如2000-2020年)發揮了關鍵作用,據國資委統計,2015-2020年全國國企監事會累計發現違規問題1.2萬項,涉及金額超800億元,直接推動了企業治理規范化。
二、變革:新《公司法》下的職能重構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,對國企監事會帶來了“結構性沖擊”——其中最核心的變化是: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,不再強制設立監事會;國有獨資公司不再設監事會,監督職能由審計委員會承接。這一調整背后,是國企治理從“形式制衡”向“實質效能”的轉型。
(一)變革的三大驅動因素
法律邏輯的統一:原《公司法》對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要求存在差異,新《公司法》通過“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”的制度設計,實現了不同類型公司監督體系的統一,更符合現代企業治理“專業化、扁平化”的趨勢。
監督效能的提升:傳統監事會因成員專業性不足(部分監事由工會主席、職工代表兼任)、信息獲取滯后(依賴定期檢查而非實時監控),常被詬病為“橡皮圖章”。審計委員會由具備財務、法律背景的獨立董事主導(如某上市國企審計委員會3人中2人為注冊會計師、1人為法學教授),專業性與獨立性顯著增強。
改革實踐的倒逼:2020年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明確提出“健全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”,要求減少重復監督(如監事會與內部審計、紀委的職能重疊)。審計委員會通過整合內部審計資源(如直接領導內部審計部門),避免了“多頭監督”導致的效率損耗。
(二)近年實踐的“三個轉向”
政策調整已在行業實踐中快速落地。以2025年上半年為例,中原證券、華林證券、工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相繼公告取消監事會,原監事會職能轉由審計委員會承接。觀察這些案例,可總結出三大變革方向:
從“必設機構”到“可選模式”:新《公司法》實施后,國有獨資公司(如地方城投平臺)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(如央企子公司)可自主選擇是否保留監事會;未設監事會的企業,審計委員會需同時履行原監事會的合規、財務、經營監督職能。
從“事后檢查”到“當期監督”:傳統監事會以“年度檢查”“專項檢查”為主,審計委員會則通過數字化工具(如財務共享平臺、投資決策系統)實時監控關鍵指標(如資金流水、投資進度),實現“事中預警”。某省屬建工集團審計委員會通過接入項目管理系統,發現某PPP項目進度滯后3個月但未上報,立即要求管理層整改,避免了違約罰款。
從“獨立監督”到“協同治理”:監事會的監督常被視為“挑刺”,而審計委員會更強調“監督+服務”——在發現問題的同時,為管理層提供改進建議(如優化內控流程、完善風險對沖工具)。某能源集團審計委員會在檢查中發現下屬電廠燃料采購成本偏高,不僅指出供應商集中度風險,還建議引入公開招標與長期協議結合的采購模式,當年節約成本超5000萬元。
三、給國企的建議:在變革中重構監督價值
對國企而言,監事會職能的調整并非“監督弱化”,而是“監督升級”。作為管理咨詢顧問,結合實踐經驗,提出以下三點建議:
(一)明確監督模式選擇:適配企業類型與發展階段
· 上市國企:建議優先選擇“審計委員會+內部審計”模式。審計委員會由3-5名獨立董事(至少1名會計專業人士)組成,直接向董事會報告;內部審計部門由審計委員會垂直管理,確保獨立性。
· 非上市地方國企:若規模較小(如資產規模低于50億元),可保留監事會,但需優化成員結構(增加外部監事比例,減少“內部人”監事);若規模較大(如集團型企業),可探索“監事會+審計委員會”雙軌制,前者負責出資人監督,后者負責董事會層面的專業監督。
(二)強化監督能力建設:從“形式合規”到“實質專業”
· 人員專業化:無論是監事會成員還是審計委員會委員,需具備財務、法律、行業等復合背景。建議通過外部招聘(如聘請退休的注冊會計師、律師)或內部培養(如選派骨干參加CIA、CPA考試)提升專業能力。
· 工具數字化:搭建“監督數據中臺”,整合財務、業務、投資等多維度數據,通過大數據分析識別異常(如某供應商連續3年中標率超80%),提升監督精準度。某央企已試點“智能監督系統”,問題發現效率提升60%。
(三)推動監督與管理協同:從“對立”到“共生”
· 建立“監督-整改-反饋”閉環:監督部門需將問題清單與整改建議同步抄送管理層,并定期跟蹤整改進度(如每月匯報);對整改不力的部門,可聯合人力資源部將其納入績效考核。
· 開展“監督增值”服務:監督部門可定期發布《風險分析報告》,為管理層提供戰略調整建議(如收縮高風險業務)、流程優化方案(如簡化審批環節),真正成為“管理層的伙伴”。
結語
從“看門人”到“治理協同者”,國企監事會的職能演變,本質是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化實踐。對企業而言,關鍵不是“是否保留監事會”,而是“如何讓監督體系更高效、更適配”。正如某央企董事長在內部會議中所言:“好的監督不是限制發展,而是為發展系上‘安全帶’——當監督與管理同頻共振時,企業才能走得更穩、更遠。”
(資料來源:眾智云慧成都管理咨詢CRC 行研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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